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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长安通卡丢了不能挂失案昨日开庭 围绕3大焦点争论

2015-12-10 09:37  华商报  字号:T|T

律师状告长安通卡丢了不能挂失案昨日开庭 围绕3大焦点争论

长安通卡丢失了,不能挂失,里面的余额无法找回或转移。今年10月,华商报对此事的持续报道引起市民共鸣,有类似经历的律师韩朝泽也将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告到了法院。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购买长安通卡进行使用时,与被告形成的是储存式关系还是预付式关系,以及卡丢失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余额成焦点。

争论1 有没有资格打官司

■原告:请求返还卡内余额98元

西安律师韩朝泽说,今年6月,他在西安市翠华北路便民驿站购买长安通卡,工本费18元,充值100元,共计118元。10月份,他的长安通卡不慎丢失,随后拨打一卡通客服电话,看看能否挂失以保护卡内的余额,但被告知长安通卡不记名、不挂失。

韩朝泽认为,一卡通公司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一旦发生丢失,应该通过挂失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财产进行保护,卡内的损失不能让消费者买单。10月21日,他向未央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一卡通公司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返还其长安通卡内余额98元。

韩朝泽出示了购买长安通卡的代售处外景照片、丢失的长安通卡复印件、一卡通公司定额发票、公交车票等证据。

■被告:无法证明丢卡的事实

被告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说,原告提供的长安通卡复印件,只能说卡是存在的,但并不能确定卡的所有人。因为卡本身就是不记名卡,卡面上没有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原告既不能证明长安通卡为其所有,也不能证明该卡丢失的事实。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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