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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

2016-01-14 11:58  西安日报  字号:T|T

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9月,市政府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明确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从7个方面采取32条优惠措施,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快速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拓展。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我市将延续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优惠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停车优惠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交通管理

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以外,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要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许可证照。西安市新能源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缓缴,燃油(气)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的出租车运营企业,每置换10辆新能源汽车,再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奖励。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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