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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亟待高度重视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知识互动答疑

2016-04-01 11:30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房屋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条例》的施行,将使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走上更加正规化、法治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西安市民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认识和了解,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就群众关心的房屋安全鉴定、危房处理、外墙瓷砖修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致使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开挖、扩建地下室;(八)在屋面违章搭建;(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发现房屋有危险,应找何部门来鉴定?

答: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负责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联系电话为029-87617785。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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