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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楼十条”去库存 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4)

2016-07-02 13:02  西安日报  字号:T|T

8、存量消化超18个月区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大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商品住房存量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被征迁人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予以退还。

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腾出的土地,在满足周边城市功能需求和地块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开发,因此而新增的开发面积不再配建廉租房。

在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在承租社会房源时,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9、提升住房品质严控容积率保证车位配比

住宅项目要严控容积率、建筑密度,保证绿地率、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全面提升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对未落实水、暖、电、气、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及教育、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不完善的区域,暂缓土地出让。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道路、水、电、气、暖等公用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排查,大力提高居住区综合配套水平。将急需配建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纳入城建计划实施建设。

10、夯实工作责任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研判和舆论引导,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品质西安建设作出贡献。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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