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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统购社会房源当保障房 4800元/平以下原则上面积不超60平

2016-09-11 22:47  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字号:T|T

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西安市将面向社会统购480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以下价格、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源,作为租赁型保障房。

统购原因

今年起,西安市政府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租赁型保障房,确需新建的,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等情况报送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统购社会房源作为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筹资方式

中、省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公建配套、商业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房源要求

统购房源选址和配套设施标准应符合《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3﹞387号)的规定,所在区域应相对成熟,生活环境宜居,交通、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齐全,满足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统购房源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应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61-61-2011)的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统购房源应相对集中,产权合法明晰,无权属纠纷,房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位置较好、配套齐全、价格合理且周边确需布局保障房的房源,其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保障家庭入住分配时,60平方米以内面积执行保障房租金标准,60平方米以外面积执行市场租金。

收购范围

1.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可以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也可预购条件较好暂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

2.整体统购房地产项目作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对于区位成熟、配套齐全、周边库存明显偏多、建设手续基本完备、尚未开工建设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或城改开发商品住房项目,可整体统购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在不突破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指标的前提下,合理调整项目规划总平,优化户型设计。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免除统购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指标。

分配方式

和西安保障房分配方式一样,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标准,且已经过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将通过摇号分配的方式,取得房源。

三秦都市报记者陶颖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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