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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村民自费修路被责令拆除 称将继续把路保护好(3)

2016-12-26 22:32  新京报  字号:T|T

■ 追问

当事人修路行为是否违法?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同表示,按照《城乡规划法》内容,查丁的修路行为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表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查丁所修的道路,本就是村民日常使用的道路,其土地性质与农田间用于方便耕种的道路不同,具备建设用地性质,修建道路及附属设施,仍然要符合村镇规划的要求,及当前的土地管控要求。”张志同认为,查丁所修道路虽然方便了村民出行,但在法律框架的要求内,还是需要依照程序报送国土部门审批,允许后才可进入施工程序。

执法行为是否存在问题?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网友质疑当地国土及城管部门不作为,且认定道路为违建,要求拆除的执法行为“简单粗暴”。

张志同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具备管理依据,但根据国土及城管两部门下达的拆除通告内容来看,该文件也存在问题,“仅罗列了相应的法律名称,但是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法律规定如何处理等执法依据都没有明确列出。”

根据法律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张志同表示,虽然查丁在建路过程中没有遵守程序,但毕竟路已建成,国土部门也承认了这条路可以方便村民出行,那么接下来只要完善程序,就应该按照可利用的原则,对这条既成的道路加以利用。

那么,政府是否应给查丁的修路行为给予一定的补偿?张志同表示,由于路是查丁自愿维修,那么就不存在补偿。而且他的修路行为属于公益事业,路权仍然属于公共所有。

本版采写/记者 王煜 赵实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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