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不符,能要回借款吗?
借条上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不符,能要回借款吗?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汉中一男子追索借款8年终有结果。
2002年12月16日,叶萱的丈夫张一在汉中注册成立了某装饰工程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2007年4月,张一向赵杰借款,约定张一收到赵杰的11.5万元,用该公司塑钢设备作为抵押,借期一年,如不按期归还,每天按200元收取违约金。借条上借款人为张一、叶宣,并盖有装饰工程公司印章。2007年4月至2013年期间,张一及叶萱均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赵杰打电话催讨还款未果。2013年,赵杰获悉,张一携妻子叶萱及家人去往宝鸡、西安做生意,赵杰先后四次去宝鸡、西安两地寻找其下落未果。2015年9月,张一因病去世。赵杰无奈之下诉至汉台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叶萱清偿本金11.5万元、借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借条上签名的叶宣,与身份证上的叶萱同属一人,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张一病亡,其余借款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叶萱作为张一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故依法予以赵杰主张由该装饰工程公司及叶萱偿付借款的请求。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虽然约定了逾期处罚金,但该约定过高,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判决汉中某装饰工程公司及叶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杰借款11.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1.5万元按年5%计算的利息(从200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该公司与叶萱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亦由汉中某装饰工程公司及叶萱负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晶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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