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 吕聪)2月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调整。新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差额款项会进行补发。
此次调整提高了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高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07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010元。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的;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7.5元。
另外,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生活补贴。即,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补助7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年补助6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年补助5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此次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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