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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失业保险金调整至每月1260元 期间生育可申领补助

2017-04-27 13:06  西部网  字号:T|T

4月26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7年5月1日起,西安市失业保险金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110元提高到1260元,增加了150元,增幅为13.5%。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不再划分类区,全市统一按照一类区标准执行。

具备三个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西安市人社局提醒,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 可申请生育补助费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呢?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了解到,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除此之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还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待遇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需承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相当于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不幸去世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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