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侵犯健康权法不容!
因口角,叔侄二人竟大打出手,最后叔叔受了伤,侄子赔了款。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侄子刘峰赔偿叔叔刘宝安因伤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3049.81元的60%25829.89元,剩余由刘宝安负担。
2016年5月19日上午,刘宝安骑自行车从自家承包的果园回家,刘峰骑自行车到汉台城区去,在村路口与刘宝安相遇,因为之前两家的矛盾开始争执,争执中刘峰情绪激动,一把抓住刘宝安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后双方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两人一起跌入路边水沟,导致刘宝安受伤。当天刘宝安到汉中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和左侧胸腔积液。刘宝安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7091.91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其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为60日。双方纠纷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数次无果,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刘宝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双方系叔侄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后冷静处理。刘峰系晚辈对长辈更应尊重和谦让,刘峰致刘宝安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刘宝安对该纠纷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对其身体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生活中经常见一些邻居因一些芝麻绿豆的小事互不相让,针锋相对,甚至大打出手。过后虽然当事双方都后悔莫及,可为时已晚,既破了财,又伤了人,更重要的是伤了感情。
(偶洋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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