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账户多了 31万元还不还? 法官表示,拒不退还行为属不当得利
本报记者弓旭东
身份证丢失,却被警方告知自己名下多了一张银行卡,其中还有巨款。是占为己有?还是如数退还?近日,有骗子冒充北京某公司领导,利用网络取得公司出纳信任后骗钱,并利用眉县群众陈某丢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将钱转入卡中。事发后,警方将该笔款冻结,同时被骗公司找到陈某,希望其协助将款项返还,未果后,遂诉至眉县法院。最终,法院判处被告陈某从账户内返还原告公司31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案件回放
2016年6月30日中午,在原告北京某公司的营销 QQ上,有人冒称原告公司领导要求原告工作人员给其指定的账户内汇31万元人民币,原告工作人员误以为此人是公司领导,便将公司的31万元汇入到该人指定的账户内。此后原告工作人员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核实情况后,才知道受骗就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对汇入的账户进行调查,当天此笔款经过多次周转,最后转入到以被告眉县群众陈某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内。随后,公安机关对该笔款冻结。事发后,原告方找到被告陈某,希望陈某协助将汇入其账户内的款项返还原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某返还不当得利31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被欺诈将现金打入第三人账户,该笔款项数易其手,最终进入了以被告身份证开列的账户内。因为身份信息和所列账户具有唯一性,该笔款项在事实上就以被告的名义占有,根据货币的特殊性,占有即所有,故被告对该笔资金构成不当得利。所以被告有义务对该账户内占有的原告的钱款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笔款项并无不妥,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陈某从账户内返还原告公司31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魏舰舟说,电信诈骗花样百出,常使群众蒙受经济损失。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竟然因此而“获利”,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陈某对账户上多出来的31万元巨款拒不返还,已经属于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保护好自己隐私,避免被犯罪嫌疑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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