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未上报罚2万-5万
6月27日,《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条例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探索与发现、文物利用与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的考古勘探与发现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未按照要求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文物的利用与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拍摄影像资料,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利用或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保持文物原状,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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