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西安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可罚300-500元
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召开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等三部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动员大会上了解到,12月1日起,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处300元—500元罚款
11月17日,记者从《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动员大会上了解到,这三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西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规定,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县的禁售禁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重污染天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除此之外,以下地点同样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从事销售或燃放活动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场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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