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禁放烟花爆竹”条例实施两月 11人被拘留(2)
长安区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记者从长安区获悉,长安区烟花爆竹全年禁限放区域为西太路以东、雁引路以西、南横线以北、与雁塔区接壤以南所围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据了解,长安区禁止在以下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学校、幼儿园、疗养院等;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农贸市场以及乡镇街道庙会、集市期间。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咋规定?咋处罚?
第十八条: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提醒业主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组织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第二十二条: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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