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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活垃圾拟实行管理人制度 个人随意投放拟罚100至200元

2018-09-14 11:39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9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告中说,《意见稿》正在接受市政府审查,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行管理人制度

《意见稿》中说,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同时提出“管理人制度”: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范围内,单位为管理人等。

第十七条提出了管理人的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第十八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推动低值回收 将合理布局回收点

《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每月向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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