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毒案真相大白了吗 吴春红案细节详情,真凶是谁仍未找到(2)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结合法律对证据的收集、证明力、证明标准等内容的要求,梳理在案所有证据,找出在案证据存在的瑕疵,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刑事被追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
图:吴春红全家福
在吴春红案件证据中,辩护律师发现了诸多的疑点,这里列举如下:
疑点之一: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也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
疑点之二: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疑点之三: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疑点之四:从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讯问时,吴春红开始供述犯罪,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机关的提讯证未记载当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提讯;
疑点之五:侦查机关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讯问吴春红的录像,该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讯室,而且在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也未做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
疑点之六:本案卷中还有一份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内容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