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毒案真相大白了吗 吴春红案细节详情,真凶是谁仍未找到(3)
03 辩护律师“死磕”的这些疑点证据,都“病”在哪里?
证据制度的原则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其包括了3个基本含义是说: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该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在本案证据中,疑点之一表明,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法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对这8种法定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上诉疑点之二、疑点之四、疑点之五即不符合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要求。
而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并对“证据确实、充分“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点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所有案件的证据的证明程度,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是案件唯一的结论,才能对被追诉人据以定罪量刑。疑点之三表明该案在案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而疑点之六,空白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再结合吴春红自述曾遭受刑讯逼供,始终未认罪的情形,都表明了该案的证据存在很大问题,据此多个疑点证据来为吴春红定罪,无疑是在炮制一起“冤案”。
04 值得庆幸的,是河南高院最终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在对所有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吴春红无罪判决。至此,被关押5611天的吴春红被当庭释放。
由此可见,本案辩护人李长青、金宏伟两位大律师对本案的长期申诉,做出的巨大努力,是本冤案得以昭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