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冒名顶替者会怎么判刑?律师解读陈春秀最新赔偿标准(2)
被顶替的人生如何赔偿?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对于受害者来说,往往只能要求民事赔偿,但想要证明冒名顶替者到底给自己造成多大范围的损失却并非易事。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陈春秀被顶替案同山东枣庄齐玉苓案十分相似。1990年,枣庄滕州八中的齐玉苓中考被山东济宁商校录取,但被同校同学陈晓琪冒名顶替。不同的是,齐玉玲被冒名上学案是9年后发现、上的是中专,本案是16年后才被发现、上的是大专。
刘昌松认为,齐案对陈春秀案的参考意义极大。当年齐玉玲起诉多个主体索赔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侵权人陈晓琪被判侵害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赔偿经济损害4万多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合计近10万元,陈克政(陈晓琪父亲)、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院网显示,由于当时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的救济,办案法院还层报最高法,最高法针对山东省高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作出批复:“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罗彩霞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事发后,罗彩霞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最后,罗彩霞和8位被告及代理律师达成和解协议,罗彩霞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求,9名被告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受教育权被侵害的后果非常严重,它往往会改变被侵权人的整个人生轨迹。”刘昌松说,现代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权获利,对于侵权赔偿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时候,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目前,我国关于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尽快立法,规定时采取极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例如可规定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甚至更高。”刘昌松说。
针对具体的个人救济措施,梁宏刚认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被害人受教育权的恢复也非常重要。受访时,陈春秀表示,想恢复名誉,重新到山东理工大学就读,然而校方表示“无此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此前接受采访时也曾对此提出建议:“对个人的救济,教育部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