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大巴坠湖遇难者补偿 公交坠江死的人怎么赔偿?
西安兵马俑在线7月13日讯 一起谈谈安顺公交坠湖案:司机需担何种刑责,乘客又该向谁索赔?
贵州安顺市一辆2路公交车途径虹山湖大坝时,突然冲破护栏坠入湖中。而该事件一共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
在7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对该事件发布了《警方通报》,证实了该事件是由于公交车司机蓄意报复社会而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那么从法律视角解读在该案件中,司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乘客又该向谁索赔呢?本次事件中公交司机的刑事责任以及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交司机,据警方通报张某钢因对其拆除其承租的公房所不满,从而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个人极端犯罪,共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对上述情形作出了规定。
2、由于事件中的司机张某钢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相关规定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谁来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一方面,乘客可以依据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乘客可以依据驾驶员的侵权行为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最后惟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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