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生尸体找到了吗 女子失踪丈夫口供来的真不容易!(2)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6000小时监控、38车污秽物、6幢单元楼、379户人家、1075名住户、10000平方米地下车库……这些是真实的。
来某某进入单元楼后未再走出、污秽物中发现人体组织,这些结论,是侦查人员24小时连轴查看监控、在40度高温下身着全封闭隔离服连续奋战25小时、一一走访询问各个住户、地毯式排查小区的每一寸空间换来的。这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
而网友们所谓的“推理”、“直觉”、“第六感”,老瞎猫碰着死耗子的事儿也好拿出来炫耀吗?
二、证据的“合法性”
除了上述的证据外,侦查人员还披露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口供。
“严谨”的网友们马上发现了警方披露的口供中的问题:这个口供是在凌晨1点的时候获得的。而网友们一瞬间由“侦查人员”变身为“审判人员”,判定这份口供属于“刑讯逼供”。
实在无法理解这些网友的脑回路。凌晨1点的口供就是“刑讯逼供”?这么说,警方刑事拘留许某某就是侵犯他的人身自由权了?那么警方进入许某某的房屋侦查是不是也侵犯了他的物权?走访群众是不是侵犯了这些人的隐私权?
简直是无稽之谈!
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许某某的口供是无法将其定罪的。孤证不定案,没有上述警方奋战得到的物证,仅靠口供不可能将许某某刑事拘留。
证据的获得获得手段必须合法,这是证据能作为证据的基本条件。网友关注了凌晨1点的口供,为什么没有关注警方在凌晨1点都没有休息地在办案?在保证了许某某合理休息和合理权利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在凌晨1点讯问?难道警方讯问还必须要遵守“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