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西安交85万买房后发现条款不公后拒签 开发商:合同不能改(2)
相关部门
经认定合同不存在“霸王条款” 可通过司法途径或房管部门解决
12月14日,傅先生通过12315网站以“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为由进行了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12月16日,傅先生接到辖区工商部门的电话回复。对方称,在傅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条款中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法规条款的行为,不存在有霸王条款的情况,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或房管部门解决。对此,傅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已经向相关部门继续投诉此事。
1月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涉事项目一位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因不满合同条款拒绝签约的情况属实,此事对方也投诉到了工商部门,已经向工商部门进行了说明。针对此事,公司同意给对方全额退款,也通知了当事人,但对方一直未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律师
如遇霸王条款 买受人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对买受人不公平,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修改,即便不修改,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涉及诉讼或仲裁,买受人可要求法院或仲裁委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赵良善说,在房屋交易中,如遇霸王条款,买受人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如因双方就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从而开发商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显然对买受人不公平,买受人可通过诉讼渠道,要求法院撤销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当然,如果双方在认购书中已约定房价、房屋基本情况等基本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亦可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赵良善表示,拟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是房管局提供的制式合同,但是在实际中,开发商在空白处或者在补充条款中会约定大量的霸王条款。对此,买受人完全可以向当地房管局反映,由房管局协调处理。即使开发商未对霸王条款予以修改,如涉及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委依然会认定开发商约定的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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