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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核查对象百万现金 陕西省公安厅一高级警长获刑3年6个月

2021-05-22 09:35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被安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却收受了核查对象100万元现金。5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侵财和文物案件侦查处原四级高级警长张某受贿案判决书,张某一审获刑3年6个月。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陕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侵财和文物案件侦查处四级高级警长。2019年6月,张某按照陕西省公安厅工作安排,到延安市参与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在工作中接触到核查对象贺某某。贺某某为了让张某在其被核查期间提供帮助,购买专门用于和张某联系的手机两部,交于张某一部。2019年11月,贺某某通过该手机联系张某在陕西省体育训练中心停车场内见面,两人见面后贺某某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帆布旅行包送给张某,并请求张某在调查时多关照,张某收受后存放于个人住所,并将贺某某送的手机和帆布旅行包丢弃。

案发后,受张某委托,张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向商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纳违纪资金100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家属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向法院预缴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陕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侵财和文物案件侦查处四级高级警长的职务便利,在陕西省公安厅安排其参与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亦向监察机关退交了全部赃款,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实质利益,也没有给公安机关正在查办的涉黑案件造成任何影响,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行贿人贺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能够证实,在被告人核查贺某某涉黑涉恶线索期间,贺某某为了让张某给其帮助,向张某行贿,张某收受,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以往工作表现突出,现患有疾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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