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应受奖励和保护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审议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后称《办法(修改二稿)》)的报告。《办法(修改二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人保护责任。
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各项保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工作培训等专业服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和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医疗保障,定期开展职业培训,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职业风险。
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鼓励多方式参与禁毒工作
《办法》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服务活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禁毒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人保护责任。
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管理区域内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
《办法》规定,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一)被查获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的;
(二)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规定,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船舶和航空器等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不予处罚其原吸毒行为
《办法》规定,鼓励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并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戒毒治疗,支持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向社会提供自愿戒毒治疗。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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