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专栏(第一期)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所有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全部调整为11%。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按收购发票注明“金额”*11%抵扣;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金额”*11%抵扣;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按发票注明“金额”*11%抵扣。
营改增试点期间实施过渡性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即按上述11%抵扣基础上再加计抵扣2%。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财税〔2017〕37号
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号
汉中市国家税务局
宣
汉中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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