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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安康发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紧急通知

2017-07-14 18:05  安康日报  字号:T|T

(记者 锁金义)入伏后,我市气温普遍上升,全市各县区出现了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部分县日最高气温甚至达到40摄氏度。

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通知》对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时,应停止当天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通知》要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记者从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标准仍执行2015年相关文件政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都应领到防暑降温费,在高温下从事户外露天工作者还应该有一份高温津贴。

该通知明确了防暑降温费的执行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而高温津贴的执行标准为: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据了解,高温津贴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通知还要求,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李科长介绍,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是一回事儿,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比如交警、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岗位,而且不能以实物代替。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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