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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2017-08-28 12:07  安康日报  字号:T|T

(通讯员 陈丹丹)在宾馆开房容留多人吸毒,最终被判刑。8月24日,岚皋法院以被告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

今年4月8日,被告李某在安康市某宾馆登记入住,后在房间用塑料饮料瓶及吸管制作冰壶,并多次会同刘某某、王某、吴某在房间用该冰壶轮流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同月19日,公安机关在宾馆房间将四人抓获,并在房间内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和冰毒12克。后经对四人新鲜尿液进行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均显示冰毒呈陈性,四人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告李某多次多人容留其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吸食毒品,因此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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