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9月24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西安举行,《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听取了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作的关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摸清秦岭有关区域底数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后,集中开展了条例修订工作。”何少林说,陕西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三次听取条例修订情况汇报,先后主持召开四次专题会、一次审读会,专题研究修改条例,逐条进行审读讨论。按照专题会议要求,该省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调查和专业测绘工作,提供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和图册,摸清了秦岭范围内三个保护区现有城镇、乡村、人口、土地、项目等底数和647个各类保护单元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合理划分规范各保护区范围及管理,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到各方面对条例修改的1000多条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认真研究,并就秦岭主梁、主要支脉、各保护区范围及管理等重大问题,组织召开了有关方面专家论证会。”何少林说,根据陕西省委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条例修改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陕西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田文平参与了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订全过程。在他看来,新修订的条例既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加强管控,又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与2017年修订的条例相比,可以说是脱胎换骨。
明确保护区内不能干啥
何少林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增加了第十八条,集中对各保护区相关活动的管理予以规范。”何少林说,考虑到本条例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有关区域,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各区域管理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执行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第二款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第三款、第四款分别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规定了环评和审定程序,对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在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按照一般保护区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理。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详列秦岭主要支脉名录
何少林说,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对秦岭山系主梁、主要支脉的范围、表述和顺序作了调整和修改。
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连接秦岭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
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四方台支脉、首阳山支脉、冰晶顶支脉、高太支脉、紫玉支脉、鳌摩支脉、兴隆岭支脉、酉金支脉、堰池支脉、旬月支脉、旬乾支脉、四方山支脉、流岭支脉。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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