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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签名非本人亲笔写的 举证责任谁承担

2014-05-15 15:55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国文律师:

我和李某几年前曾合伙做生意,后因李某逝世就结束了合作,在此期间并无纠纷。今年年初李某的儿子拿了一张欠条找到我,说欠条是他父亲留下来的,让我还款。经我辨认,欠条签名非我所签,我就没有理会,结果他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归还欠款。我给法官说,欠条不是我签的名,我根本不欠他的钱,法官说我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要预付鉴定费用。请问,我需要申请鉴定并承担该笔鉴定费吗?

魏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 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院作为第三方,对你和李某之间是否有欠款及签字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只能依据双方举证判断事实的真伪,故法律对相关当事人均赋予了举证的责任,积极举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拒绝举证,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的儿子向法院举证的欠条证明你欠了他父亲的钱,但你既不认可欠钱,也不认可签名,此种情况的关键是看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依据由你签名的书证主张承担责任时,理应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初步证据已证明有债务关系,你反驳其证据,故应提供反驳的证据,故应由你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当然,不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谁,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真相,鉴定费也只是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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