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2013年(含2013年)以前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表彰的省部级文明单位,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各市(区)可在全国文明单位名额中酌情推荐文明社区和文明风景旅游区。
二、推荐条件
1.全国文明单位,按中央文明委20 12年颁布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并参照今年7月份新修订颁布的《陕西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规定申报条件进行推荐。
2.2012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评选程序
1.推荐要求。按省文明办下达的推荐名额,市(区)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择优推荐。正式推荐前,须按照“一票否决”的条件,征得市级纪检、公安、安监、食药监、环保、信访、卫计等部门同意,按照各市(区)推荐意见,省文明办组成检查测评组进行实地测评。测评合格单位由省文明办对推荐对象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经省文明委审定后报中央文明办。
2.交叉征求意见。省文明办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交叉征求意见。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直机关有关部门推荐的,征求该单位所在市(区)的意见;各市(区)推荐的,征求该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中央媒体公示。交叉征求意见后,中央文明办提出本届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示。
4.确定表彰名单。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中央文明办提出本届全国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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