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陵县撤县设区的批复
高陵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陕政函〔2014〕175号)意见,现就你县调整行政区划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陕政字〔2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陕政函〔2014〕17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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