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西安房屋安全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禁止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2015-07-14 16:29  西安晚报  字号:T|T

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禁止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意见稿》指出,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申请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市、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对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中确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给予适当补助。

很多业主在装修时,会改变房屋结构。《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或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禁止超标准增大房屋使用荷载;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在屋面搭建违章建筑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修建隧道前要评估风险

《意见稿》指出,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违反,建设、市政公用、棚户区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工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建筑物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若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遭受爆炸、火灾等突发事件破坏等情形,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进行应急检查,采取安全防治措施;出现突发险情时,应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20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对危险房屋设置围栏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治理措施。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不得出租、出借。若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随时有垮塌危险等情形的,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白蚁防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设单位应采取白蚁防治措施,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7月20日前,您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寄信至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710007),或发送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传真至86788348。(记者郭欣)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全站热点
    西安热心市民纷纷资助周至女孩朱淼的学费

    2015-07-15 00:03阅读

    西安市多举措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015-07-13 16:02阅读

    西安市党政代表团赴成都考察经济发展工作

    2015-07-13 00:18阅读

    学习“三严三实”理论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举行“三严三实”专题报告会

    2015-07-10 17:02阅读

    市委组织部与市教育局到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调研基层党建工作

    2015-07-09 18:18阅读

    西安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养老中心 一次性给予不超10万元建设补助

    2015-07-08 16:20阅读

    陕西毕业生:文明离校走向社会,迎接人生新起点

    2015-07-07 16:44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