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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卡通失主状告公司霸王条款 未央区法院已立案(2)

2015-10-22 11:26  华商报  字号:T|T

律师:一卡通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财产权利

今年6月,韩朝泽在西安市翠华北路便民驿站购买长安通卡,工本费18元,充值100元,共计118元。10月份,他的长安通卡不慎丢失,随后拨打一卡通客服电话,看看能否挂失以保护卡内的余额,被告知长安通卡不记名、不挂失。

看了华商报的报道后,韩朝泽再次研究了长安通卡的相关规定。他说,一卡通公司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一旦发生丢失,应该通过挂失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财产进行保护,卡内的损失不能让消费者买单。

昨日下午,韩朝泽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他对长安通卡现行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政策有三点质疑。

质疑一:一卡通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他一旦购买长安通卡,双方就已形成储存式消费合同关系,长安通卡是一种储存性质的消费,一卡通公司有义务保障原告的财产权利,一旦发生丢失,应该通过挂失的方式或其他补救措施,对他的卡内余额进行保护。一卡通公司只发售不记名长安通卡,“一卡独霸天下”,而没有发行实名制卡供他选择,现在这种发行方式,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

质疑二:一卡通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权。一卡通公司应该给他进行补卡或在终结关系的时候退还余额,一卡通公司“店大欺客”,不挂失更不返还卡内余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权。

质疑三:一卡通公司不给办理挂失规定,是霸王条款。一卡通公司以不予挂失的内部规定对抗消费者,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系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鉴于以上事实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韩朝泽说,他请求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返还长安通卡内余额98元。

昨日下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已经立案。

对话

希望推动发行两种卡:记名卡和无记名卡

为什么要起诉一卡通公司?昨日,华商报记者和韩朝泽律师进行了对话。

韩朝泽说:“我是律师更是消费者,我也是西安几百万使用长安通卡的消费者之一,这次起诉一卡通公司来维权并不仅仅为了我本人。我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推动一卡通公司发行无记名长安通卡和记名长安通卡两种卡供消费者选择,改善服务方式,另外,作为长安通卡的消费者,在卡毁损丢失灭失后希望能通过挂失补办来挽回损失。”

昨日,市民马先生也已在西安法院网通过网上预约立案递交了诉讼材料和相关证据。马先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卡通公司通过其后台技术手段挂失冻结并退还其遗失的长安通的卡片金额600余元。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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