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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西安夜跑团:主要4条线 不少跑友要签免责协议(5)

2015-10-29 22:09  华商报  字号:T|T

曲江池遗址公园

没有特别黑的路段 沿途有保安值守

昨晚8时许,曲江池遗址公园内华灯璀璨,绕湖而建的行人道、行车道上,夜跑的人群络绎不绝。

华商报记者跟随行车道的夜跑人群跑了一圈,约4.5公里路程。整个路线因路灯亮,没有特别黑暗的路段,里面行人道上更是如此。夜跑者中,男性居多,女性较为少见。沿途随时都能见到散步的人群以及遛狗者,而且每隔一段路,都会有一名保安值守。因此,即便一个人跑步,也没有独自夜跑的不安。

大明宫遗址公园

结伴夜跑的多 夜跑团成员警惕性比较高

昨晚9时许,大明宫遗址公园内,三五个人结伴夜跑的情形比较多见,有些还穿着统一的服装。

记者跟着一个穿着统一、两男两女组成的夜跑小组跑了一段。一名小伙子说,他们来自同一家夜跑团。当记者问其夜跑团名称、线路、约跑时间等信息时,小伙子立即警觉起来。记者亮明身份后,小伙子这才说:“请理解,我们团有规定,夜跑时不能理会陌生人搭讪,特别是女孩子。”

记者注意到,这个夜跑团所选线路都是路灯较为明亮的路段,且沿途遛弯、聊天的人随处可见,此外,公园内还有保安来回巡逻。

律师观点

随团夜跑出意外 若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表示,夜跑参与者在夜跑活动期间发生意外,若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夜跑属于群众性活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组织者与参与者签订了免责约定,但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非合同行为,因此,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兴武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夜跑团成员在夜跑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成员可以请求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周兴武表示,成员在活动开始前、赶往夜跑团约定地点的过程中和活动结束后回家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夜跑团组织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肖琳 赵国强)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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