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Ⅲ级(黄色)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受短波槽东移影响,16日起我市云量增多,扩散条件持续转差,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14时起持续处于重度污染状态。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经环保、气象部门会商,由于气象条件发生变化,17日前后局部弱降水过程对我市污染物扩散缓解有限,到 19日前我市受静稳天气影响,整体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预测未来48小时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将维持在中度-重度污染之间,达到执行《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响应条件。为此,市治污减霾办决定在15日发布重污染天气Ⅳ级(蓝色)预警的基础上,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Ⅲ级(黄色),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好以下应急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二)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三)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驻厂监管制度,督促燃煤供热企业采取燃用低硫、低灰份的优质煤(灰分<10%,硫分<0.5%),加大投药量,高效运行污处设施等措施,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减少20%的排放量。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
(三)防止扬尘措施
1.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和两类企业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暂停涉土施工作业及未建设密闭料场的两类企业生产,对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全市暂停涉土作业的工地及停产的两类企业名单及时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2.城市管理部门在保证作业安全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前提下,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增加清扫保洁频次,除低温天气(0℃以下)和交通高峰时段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冲洒水工作;适时开展城市主要区域大冲洗活动;暂停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消纳场所停止土方作业,并对违规清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督促全市拆迁工地落实停工措施,名单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3.公路管理部门加大所管养公路保洁工作,禁止沿线焚烧落叶、垃圾。
4.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四)其他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垃圾杂物焚烧等行为,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餐饮单位停业。
2.气象部门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每日向公众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3.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牵头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下午16时前向市治污减霾办书面报送工作开展及措施落实情况,我办汇总后将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向西北督查中心、省大气办及市政府领导直报。
(二)市治污减霾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应急办将组织督查队伍,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及重污染日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查,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月度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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