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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场所提供WIFI等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将有法可依

2016-04-29 10:29  西安日报  字号:T|T

昨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我市颁布《西安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下月22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本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采取“谁安装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设备应当具有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办法》中所称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是指通过提供硬件设备、接入线路、网络资源等方式向公众用户无偿提供有线或者无线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包括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上网服务的车站、机场、学校、宾馆、酒店、商场、酒吧、图书馆、党政机关、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等,以及在公共场所提供无线WIFI上网服务的单位。

我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采取“谁安装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市公安局负责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开设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具备多项条件,包括应当使用经通信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许可的ISP通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线路,与国际互联网联网,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的功能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对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实施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包括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等。根据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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