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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新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应先确定小区停车位性质(2)

2016-10-28 21:50  华商报  字号:T|T

共有道路或场地上设停车位

首先业主得同意

条例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对于业主关心的上述规定,首先要认定何为共有道路、场地,根据《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些区域范围内是否可以停车,停车如何收费,均应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

“实际生活中很多小区前期规划的停车位不够用,如果想用共有道路或场地增设停车位,需经业主的同意。”相关立法人员表示,那种私自改变规划,将小区道路、健身场地、公共绿地变为停车位,并向业主租售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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