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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新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应先确定小区停车位性质

2016-10-28 21:50  华商报  字号:T|T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新修订并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这条规定引发了业主的极高关注。

昨日,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收到百余条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读者关注,自己所在的小区车位是否能出售?是否该收费?

停车位是否属规划内

要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华商报记者与立法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多方联系后了解到,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及如何处置应该分不同情况来对待。业主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车位的性质。

根据《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有关规定,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为每100平方米0.8-1.3个,其中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也就是说,小区停车位配建要符合上述规定,才能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其中地面可以设置停车位,至于这个车位是属于规划内还是规划外的,要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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