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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两男子务工拿不到薪水 包工头称没欠条拒绝支付

2017-03-15 16:06  安康日报  字号:T|T

(通讯员郭健 吴祖兴)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的干预下,一场长达一年的欠薪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6年3月,家住石泉县饶峰镇新场村村民周某和谭某在某铁路建设工地务工,包工头胡某雇佣两人开挖土方,约定支付工资4620元,工程结束后,胡某没有向两人出具工资结算单和欠薪凭证,只是约定待工程款到位后给付工资。

周某和谭某回家后,多次电话向胡某询问工资到位情况,胡某都已工程款未全部给付为由推脱,后来周某和谭某又找到项目部,而项目部又以没有欠薪凭据且包工头胡某已回重庆市老家为由拒绝支付。

万般无奈下,2017年1月,周某和谭某来到司法局,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给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讨个说法。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报后,立即对周某和谭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了解,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因涉及重大工程建设,县法律中心决定协调解决,暂不申诉至法院。经过多方联系协调,池河镇政府召集了某铁路指挥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与当事人一起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项目部负责人一口咬定包工头胡某已回老家重庆,未向项目部移交该工程欠薪名单,项目部无理由向周某二人支付工资。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列举证人证言,证明周某二人在该项目部务工地事实,并指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周某已回老家,但项目部作为工程发包方应该承担支付工人应得工资的主体责任。经过协调和进一步做工作,该项目部表示愿意承担周某和谭某的欠薪4620元,并兑现到两人手中。

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在外务工人员在工程结束后,若欠薪,一定要索要欠薪凭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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