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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月30日起施行

2018-03-25 12:50  华商报  字号:T|T

据悉,经多次征集意见并修改后的新版《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化?在资金征集和使用过程中,又有哪些新规定?日前,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维修资金谁来监督管理?

该负责人介绍,修改后《办法》明确:西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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