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西安十几个小区 多数未公示电梯广告收入情况(6)
律师说法
电梯轿厢广告收入归业主
有法可依但实现难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王啸律师介绍,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还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但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一点,《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等有明确规定。所以说电梯内广告牌出租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是有法可依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小区的物业公司却不向业主公布小区广告方面的收益,存在违规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指导等法定职权和责任,但常常在实践中缺位、失位、懒政,使业主的法定权利流于纸面而不能兑现。
记者 魏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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