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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体诊所取消数量地点限制 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

2018-06-07 13:14  华商报  字号:T|T

西安市卫计委近日出台《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下发通知强调,诊所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

中医诊所不需审批 备案即可

据悉,目前除国家规定的专科诊所外,尚有部分专科诊所因没有设置标准而无法设立,因此,《标准》将各专科诊所合并成诊所一类,进行统一规范,解决了诸如全科诊所、眼科诊所等专科诊所的设置问题。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经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

取消户籍、固定住所要求

西安市卫计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

首先,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

其次,简化申请资料内容。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6项内容:(1)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2)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5)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6)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取消诸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等不合理要求。取消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未列入标准的要求。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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