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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小区遇“怪事”:要享受供暖先跟开发商签“和解协议”(3)

2018-11-15 21:25  西安晚报  字号:T|T

开发商回应

公司现在没钱

只能用这种方式补偿业主

对于业主们的疑问,记者来到该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无法解答,只能询问领导,但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办公室却空无一人,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找开发商了解情况。

在9号楼302房间,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里是开发商在小区设立的客服中心,负责为业主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但是,当记者询问是否能够回答业主提出的疑问后,工作人员便将之前拿出的几份《和解协议书》全部收回,并称等领导来回复。记者与业主代表等待了半个小时后,一位姓李的负责人才露面,他说:“由于小区已有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目前公司的11个账户均被冻结,致使小区后续施工进度缓慢,公司正常运转受到影响。公司目前也没有能力一次性向业主支付全额违约金,只能和业主协商,采取其他的方式补偿业主。”但是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偿金额不足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20%,且要求业主不再追究开发商责任以及不再向开发商索赔一事,这位姓李的负责人并未作出解答。

律师说法

胁迫业主签“和解协议”

属违法行为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以,物业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业主赔付的违约金之间并没有关联,业主可以自主选择违约金支付方式。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坚持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以抵扣物业费的形式向业主赔付,无论赔付和抵扣的金额多少,都应该与业主协商,同时也应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一致,方可执行。

对于天浩上元郡小区的情况,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三方就违约金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业主在不拖欠物业费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服务业主的义务,向业主提供供暖服务,若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以不供暖胁迫业主签订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协议则属于违法行为。

文/图记者 龚伟芳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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