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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女子购房六年未交房 开发商起诉要求解约被驳回

2019-10-17 10:45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2013年9月,郑女士与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签订《房屋内部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郑女士购买位于长安区郭杜街道西韦斗路与发展大道十字西南角丰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层的一套商铺,面积为22.59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1400元,总房款257526元,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

合同中还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129000万元,余款于交房时付清。另外,如果鑫丰公司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郑女士之日起10日内,郑女士应按约定支付余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因鑫丰公司原因导致2015年9月30日前不能交付使用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方郑女士可提出退房要求,鑫丰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付房款退还,如鑫丰公司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房款的话,要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交款之日至退房之日的利息;如果购房者郑女士不退房,鑫丰公司需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房屋交付使用日止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5年11月,因鑫丰公司未能按时交房,也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鑫丰公司全额支付给郑女士违约金以及利息。另外,《房屋内部认购合同》继续有效。补充协议签订后,鑫丰公司多次向郑女士支付款项利息。

2017年8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明确“原合同的时效性知道网签合同下来,一直有同等法律效力,鑫丰公司承诺严格执行《房屋内部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去年,开发商要求郑女士退房,但被拒绝。

今年3月,鑫丰公司起诉了郑女士,请求法院判解除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合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鑫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据了解,鑫丰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记者 张成龙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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