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强奸犯学生校友:他绿自己朋友 20多位女生受害
浙江大学处理一名学生引发争议 努尔特巴特尔努某某是什么民族?(2)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不是专业律师,不知道这是如何划分,很想请问一下读者中的专业律师,女方激烈反抗,威胁报警,罪犯害怕报警才中止,这也算犯罪中止吗?那这个和强奸未遂究竟要如何划分?
赦免理由荒诞 因为他是“初犯”
那现在,我们假定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强奸犯不用去坐牢我也认了,可接下来看到的浙江大学对他的处分,真的是惊呆我了。
在现在一个考试作弊都会被开除的时代里,一个被判刑的强奸犯,浙江大学给予的处分决定居然只是“留校察看”
而理由真的是让我觉得荒诞至极:
因为他是“初犯”,而且还来自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所以从轻处理。
犯罪了都要给予特权?这不是在助长气焰?这又是不是在间接摸黑其他认认真真、本本分分生活学习的少数民族民众?
你看看你们“包容”的那个强奸犯?有一点悔过的样子吗?
人家天天朋友圈刷着屏,吃着海底捞,和博士女友秀着恩爱!还在群里约人一起蹦迪!
凭什么啊?凭什么一个强奸犯舒舒服服的过日子?
你为强奸犯考虑,你咋不去为那个被伤害的女生考虑?
她天天看到那个要强奸自己的人,满校园晃荡,过的舒舒服服,自己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而且,真的是初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