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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拒执罪案

2017-06-20 10:18  渭南日报  字号:T|T

(记者惠晓翠通讯员苏蒙)6月13日,大荔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起拒执罪自诉案,并全程实时视频直播。市中院副院长周稷、白水法院副院长张亚龙及大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观摩了庭审。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大荔法院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刘某冬枣树损失款、违约金84700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刘某于2016年1月6日向大荔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7日法院立案,于同年2月19日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大荔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赵某存放在朋友姚某处人民币30000元。姚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裁定后将此事告知赵某,赵某得知后,多次分别采取敲盆子、喝农药自杀及语言威胁等手段,于2016年8月向姚某索要30000元。钱拿走后,赵某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无奈之下,自诉人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大荔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16年具有履行判决能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明知第三人姚某处的30000元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的情况下,而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索取,且索取后拒不履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故被告人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6月16日下午,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上诉中院争取得到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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