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6日,陕西省司法厅联合陕西省教育厅共同解读《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该《办法》《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解决上学难问题,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优化调整和建设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优先发展职责,促进陕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经撤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
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教育和管理教育的责任。
建立健全发改、财政、教育、编办、人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责,规范实施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为教育督导机构配齐配足专职督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专兼职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加强督学考核与管理,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育督导效能。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督导整改情况通报和问责机制,将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限期整改环节,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确保教育督导结果见实效,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