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并于3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为陕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决定》共14条,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省、市将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
《决定》明确,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
发生重大疫情县级以上政府可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其中作出决定、命令的,应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进一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进一步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序有力。把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医疗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储备、物流配送企业名单,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个人有隐瞒病史等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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