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签字 谁料理赔程序已经走完
2013年12月5日21时30分许,王先生驾驶车辆沿韩森路由西向东行至康乐路十字西侧时,追尾同向行驶的李女士的车,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无事故责任。
由于当时交警部门未扣押双方事故车辆,所以李女士并未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随后,李女士去人民保险进行理赔时得知,王先生在李女士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且未出具车辆维修发票的情况下完成了理赔,导致李女士至今未得到任何赔付。
律师点评:
在该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额度内优先向李女士进行赔付,赔付费用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拖车费等。另外,保险额度不足部分,则有王先生向李女士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先生予以理赔,致使李女士的权利受到侵害。李女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责任纠纷的诉讼,让法院予以公正判决。(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夏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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