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产登记不再查单身证明 已婚者卖房仍需配偶到场签字
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否需要提供“单身证明”,长期以来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陕西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各地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新规不再要求卖房人出具“单身证明”
6月12日,陕西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
该大厅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陕西省住建厅通知精神,从17日起,该大厅开始执行新的规定,市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如果卖方为单身的,不再要求其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要填写询问记录。对于有婚姻关系的申请人,其仍需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确认,比如结婚证等证明,且在卖房时,仍需其配偶到场签字认可。
提醒共有产权人可在房产证上增名
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取了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该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但夫妻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负责人高虎律师表示,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屋转移询问记录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他建议,首先应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对于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动产,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人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共有人的利益。
若确实发生共有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受害人应尽快采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查封冻结相关资产,保证后期判决的执行,以维护自身权利。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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