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西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高15798元/月

2016-07-19 06:37  陕西传媒网  字号:T|T

(记者 秦骥)7月18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是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缴存比例进行规范。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周至县、户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全站热点
    上半年西安工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2016-07-18 23:21阅读

    西安启动创建中华古都文化国际旅游目的地工作

    2016-07-19 07:53阅读

    西安环保交警夜查泔水车老旧车和低速载货车

    2016-07-16 22:13阅读

    西安32辆环境巡查电瓶车队正式“上岗”

    2016-07-16 20:03阅读

    西安业主怀疑物业新换水表走得快 检测后全部合格

    2016-07-15 20:28阅读

    首个国资控股的国际性收藏品交易平台亮相西安

    2016-07-15 20:31阅读

    西安女子花13万元做产后恢复 效果不佳遇退款难

    2016-07-13 10:36阅读